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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免职处分什么意思
免职处分指依法享有任免权的机关按照法律或制度规定免去公职人员所担任的职务。
需要注意的是,免职只是意味被免职人不再担任原职务,一般不具有惩罚性,所以公职人员正常的职务调动会用到此词。
触犯法规的公职人员往往也用到此词,他们因为当时不适任原职所以或是职务调动或是事后再担任原职,故“免职”并非一般人所认为的“撤职”。
完善公务员免职制度具有以下重要意义:
1、完善公务员免职制度,是加强国家政权的重要保证。公务员是国家意志和国家行政职能的具体执行者,拥有国家所赋予的一定的权力,担负着管理国家行政事务的重任,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制定后,也要靠他们贯彻执行。
因此,只有建立并完善公务员免职制度,让优秀人才担任行政领导职务,才能巩固政权,确保国家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的顺利进行。
2、完善公务员免职制度,是优化行政机构,实现行政管理职能的重要保证。现代社会的发展,必然要求提高政府的行政工作效率。
而行政工作效率的提高则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公务员的素质及其搭配结构。因此,完善公务员免职制度,不仅关系公务员个人的能力与才智能否正常发挥,而且也关系整个公务员队伍特别是担任领导职务的公务员的素质,关系国家行政机关的工作能否正常进行,影响到行政管理职能的正常发挥。
3、完善公务员免职制度,是规定公务员的权利,明确其职责任务的具体方式。国家公务员担任的一定岗位的职务,与其所承担的职责任务和享有的权利具有一定的对应关系,亦即一定岗位上的职务,预示和代表着其所应承担的责任。
而依据国家法律、政策的规定,担任某一职务,就享有该职务所赋予的一定权利。因此,国家行政机关通过对国家公务员职务的任免,明确规定了其是否承担某种责任和享有与这一职务相适应的权利。
4、完善公务员免职制度,是使公务员队伍结构合理化的组织保证。新陈代谢是自然界和社会发展的普遍规律,公务员队伍也是如此。一批批公务员随着时间的推移,不断转任、离任;一批批新的人员又不断进入公务员队伍。只有通过合理科学的职务任免,不断调整各个岗位公务员的数量、文化结构、年龄结构,从而保证公务员队伍结构的合理化、最优化。
二、免职处分是什么意思
1、法律分析:免职处分指依法享有任免权的机关按照法律或制度规定免去公职人员所担任的职务。免职是法定的人事处理种类,不具有惩戒性。免去现任职务,一般不影响级别和工作。职务自行免除,级别和工资肯定要受到影响,有的还会丧失公职、失去工作。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二十四条公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地的司法行政部门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提请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予以免职:(一)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二)年满六十五周岁或者因健康原因不能继续履行职务的;(三)自愿辞去公证员职务的;(四)被吊销公证员执业证书的。
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九十五条公务员对涉及本人的下列人事处理不服的,可以自知道该人事处理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处理机关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复核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规定向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者作出该人事处理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提出申诉;也可以不经复核,自知道该人事处理之日起三十日内直接提出申诉:(一)处分;(二)辞退或者取消录用;(三)降职;(四)定期考核定为不称职;(五)免职;(六)申请辞职、提前退休未予批准;(七)不按照规定确定或者扣减工资、福利、保险待遇;(八)法律、法规规定可以申诉的其他情形。对省级以下机关作出的申诉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作出处理决定的上一级机关提出再申诉。受理公务员申诉的机关应当组成公务员申诉公正委员会,负责受理和审理公务员的申诉案件。公务员对监察机关作出的涉及本人的处理决定不服向监察机关申请复审、复核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三、免去职务是什么意思
免去领导职务,意思是上级主管部门依照任免程序,决定某人不再担任之前的领导职务。简称免职。
免职分为几种情况,比如到达所任职级允许的最高年龄、由于健康状况或者工作能力原因不适合继续担任领导职务、工作岗位重新调整等,都可以适用免职程序。
免职不属于纪律处分。撤销领导职务、罢免人大代表资格或政协委员资格等属于纪律处分的一种。
1、撤职,是指撤销公务员所担任的职务的纪律制裁方式。受撤职处分的,应当降低级别。
2、降职,是一种公务员任用方式和任用行为,也是一种人才资源调配手段,目的是为了合理使用公务员,充分发挥公务员的作用,为机关的各个职位选择配备适宜的人才。在我国公务员制度中,降职不是一种行政处分,也不是一种惩戒手段。
公务员受处分的,在一定期间内不得晋升职务级别和工资档次。公务员被降职使用的,以上方面均不受影响,一旦其在新的职位上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确实突出,经考察后,根据工作需要仍然可以晋升职务。
3、开除公职,指国家机关或公共企业、事业单位中的正式职务——担任公职被开除。开除公职不包括除名。开除公职一般是针对干部而言,普通单位不应当予以开除,而是应当除名。
参考资料来源: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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